劳动补偿N+1的计算基数是实发工资吗
劳动补偿N+1的计算基数,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该条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处“月工资”指应发工资,因实发工资已扣除个税、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而法律规定的平均工资包含这些扣除项前的所有收入,故劳动补偿N+1应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而非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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